立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该条约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延长了申请人享有的优先权期限,达20个月,如果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则优先权期限可达25个月;其二是实行专利申请案的“国际公布”。P.162~P.163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中国1989年5月25日决定加入该协定。主要内容:(1)保护
对象是商标与服务商标。(多)有资格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案的人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中有住所或有实际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2)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有关缔约国若在其本国法规定的期限内,并至迟不晚于国际局注册后1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商标声明的,便视为该国已接受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从而商标专用权在该国受到保护。(3)国际注册的效力。自国际局通过审查之日起,便产生了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商标所有权人如果要求优先权,即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国际局的审查日为优先权日。从国际注册日起5年内,如果商标在本国的注册被撤销,则它在其他各指定国的注册也将随之撤销。只有在5年之后,商标在各指定国的注册才算是独立的。(4)国际注册的期限。(5)其他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国际局要求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即扩大保护其注册商标的国家范围。P.163~P.164
△1989年通过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以以其在本国的注册申请(而不是已取得的注册)为国际申请依据。1996年1月18日第27届马德里联盟大会还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该细则已于1996年4月10日生效。P.164~P.165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也是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P.165
△简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多)P.165~P.167
其一,国民待遇原则。其二,自动保护原则。其三,版权独立原则。即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取得的版权,均依照“权利要求地法”,而不依“作品来源地法”去保护。P.165~P.166
△最低限度的经济权利(即财产权)包括: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无线广播与有线传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制片权。最低限度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多)P.166
△最低限度保护标准:对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对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作品完成后25年;对于难以确定作者的匿名作品或笔名作品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50年。精神权利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P.166
△受《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在受公约严格约束的条件下,在作者拒绝发放翻译许可证时,发展中国家可以向发展中国家的国民颁发翻译或复制受保护作品的强制许可证,但此种许可证的颁发只限于发展中国家的学校进行教学或研究之用。P.167
△《世界版权公约》亦称为《日内瓦公约》。该公约特有的内容:(1)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必须标有三项内容:其一是版权标记(文字作品用“C”,录制品可用“R”或“C”);其二是首次出版的年份;其三是版权所有人的姓名。(多)(2)版权的保护期。版权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者作品发表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3)无追溯力原则。(4)与《伯尔尼公约》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该公约要求符合一定形式才能取得版权,而没有实行自动保护原则;第二,版权保护期比较短。P.167~P.168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又称《罗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