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但不能执行,这才构成“违约险”。
(五)代位求偿权
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会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MIGA的代位求偿权是整个《MIGA公约》机制的关键所在。
(六)分
保与“赞助担保”
《公约》规定,对于会员国或会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
此外,《MIGA公约》“附件一”还规定任何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可自行筹款,在本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即“赞助担保”。《公约》有关担保业务的各项基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赞助担保”;不同的是“赞助担保”的投保人不受国籍的限制。
五、MIGA的投资促进活动
从整个结构上看,投资担保是MIGA的一项主要职能,而MIGA的投资促进活动则是促使投资保证业务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
六、对MIGA机制的几点评论
MIGA机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一)MIGA体制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
(二)MIGA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
(三)这种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序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
(四)妥协的另一方面的结果是《MIGA公约》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
(五)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国家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鉴于MIGA体制具有以上优点,中国对这种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一向采取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的态度。中国与MIGA之间的协作关系,将不断扩大和日益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