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宗旨是为了切实保障资本输出国(绝大部分是发达国家)海外投资家的利益。事实上,“中心”成立以来受理的投资争端案件中,除极个别案例外,东道国政府都是直接处在被诉人的地位,且这些东道国绝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
在法律适用方面,《公约》规定:如果争端当事国(东道国)根据其国内法所采取的行动不符
合“国际法”,仲裁庭将适用“国际法”。
《公约》和“中心”既是南北矛盾和利害冲突的产物,又是南北双方互相妥协退让的产物。《公约》的签署,使得本来属于东道国自己对外投资行政讼争的管辖权,在一定程序上转移给了国际组织。
我国1990年签署了《华盛顿公约》,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文件,并通知“中心”:中国公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这表明了我国坚持并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决心。
第八节 《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或“机构”成立于1988年4月。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新增成员。
一、MIGA产生
80年代初,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无力还债,导致国际债务纠纷频起。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出于对东道国征用等政治风险的担心,在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流动总额中的比重急剧下降,在这种背景下,世界银行重新制定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草案,于1985年10月在世界银行汉城年会上正式通过,简称《汉城公约》或“MIGA公约”。1988年《MIGA公约》生效,本“机构”组建成立,中国于1988年4月28日签署《MIGA公约》,两天后即交存了批准书。
二、MIGA的法律地位
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成员,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三、MIGA股权及投票权的分配
《MIGA公约》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尤其在投票权的安排方面体现平衡南、北两大类国家利益的努力。公约在1985年的附表中列出了148个会员国名单,并依照各国经济实力,为会员国确定认缴股份数。在正式成为MIGA成员国后,发达国家将拥有将近60%的股本。由于本机构的投票权 是按照股份来计算的,为了避免这种投票权优势操纵一切,公约规定每一会员国享有 177基本票,由于发展中国家数量远多于发达国家,加上各国各自享有的177票后,南、北两大类国家双方投票权总数基本相持平。
四、MIGA的担保业务
由于国家投资保险制度往往有着这样那样的限制性要求,使得许多跨国投资无法获得担保。
《MIGA公约》在规定担保业务方面所体现出的种种灵活性,为实现其填补国际投资保险市场空白的目标提供了可能。MIGA担保业务发展之迅速,其运作的主要条件如下:
(一)合格的投资者
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二)合格的投资
《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但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
(三)合格的东道国
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四)承保的险别
和各国国家投资保险制度一样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但东道国政府有违约行为并不当然就立即构成MIGA承保的“违约险”。只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内迄未能获得有关索赔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虽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