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说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
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资本的本性,就是寻求利润。以最少的资本牟取最多、最大的利润,国际资本跨国流动的规律从来就是从高成本、低利润的国家长地区向低成本、高利润的国家和地区转移。
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上独立自主、行使经济主权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通过立法,逐步排除外国资本对本国国民经济命脉的操纵和控制,对境内外国资本的活动实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加以适当的限制和约束。外国资本的输入毕竟带来了国内经济建设急需的大量资金。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扩大了本国的就业机会,从而有利于发展本国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时又在全面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对适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外国资本的输入,加以必要的保护,予以适当的鼓励,实行正确的引导。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的主体,就是在上述历史条件下逐步产生、发展和确立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乃是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中首要的组成部分。
与此相对应的,是发达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其中主要是对外投资法)。大多数发达国家一般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以调整本国国民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一般也适用于境内的外国投资。为了增强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实力地位,发达国家又往往通过各类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鼓励本国资本向外输出,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发达国家相互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也存在一些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或条约。
某一区域的一些国家,为了避免竞争,协同步调,采取共同立场,往往以区域性多边协定或条约的形式,制定用以调整涉及本区域的资本跨国流动的行为规范或行动准则。
为了促进全世界经济的共同繁荣,一些专门以资本跨国流动产生的普遍性矛盾为主题、以解决或协调在这个问题上的南北矛盾、提倡南北合作为主旨的国际公约,便应运而生。
服务于同一目的,某些国际政府间机构或国际民间机构也陆续制定或拟定了若干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或建设性文件,作为上述国际公约的补充,或作为未来相关国际公约的倡谈、酝酿、先导或雏形。
可以说,当代国际投资法的整体结构,大体上就是由上述几类行为规范构成的。
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侧重于后者,发展中国家,则侧重于前者。
一、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外资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
第三,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晚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
3.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
4.对投资期限的限制;
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
6.对外商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