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5:29:30

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通常是跟单托收。分为两种:一是付款交单;二是承兑交单。

  国际商会1978年的《托收统一规则》是一种成文化的国际商业惯例,对托收的许多问题,作了恰当的解决,现在它已为许多国家的商会和银行所采用。

  三、
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含义、当事人及种类

  1.信用证(代号为L/C),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是一种支付方式,是其他支付方式所没有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采用。

  2.信用证的当事人,可以多到六七个,他们是: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行;

  (3)受益人;

  (4)通知行;

  (5)议付行;

  (6)付款行

  (7)保兑行。

  3.信用证主要种类有:

  (1)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与未经保兑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此外,有一种叫做“备有信用证”,并不是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而是一种银行担保,即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便由该银行负担付款责任。

  (二)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曾制订出《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的是1993年修订而于1994年11月1日起生效的。通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也叫“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现在各国银行几已全用《惯例》来处理信用证业务。

  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管制

  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促使对外贸易的管理管制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  化,199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比较集中地规定了我国管理管制对外贸易的主要措施。国际货物买卖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的、主要的内容,对外贸易法是我国管理管制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的管理管制措施,有些早已在法律、法规中作了规定,《对外贸易法》只写明对那些规定,应予遵守,不得违反。规定的措施,则有如下三种:

  1.保障措施  《对外贸易法》第29条

  2.反倾销  《对外贸易法》第30条

  3.反补贴  《对外贸易法》第31条

  不论采取保障措施,或是反倾销、反补贴,都各有其必备的严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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