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通常是跟单托收。分为两种:一是付款交单;二是承兑交单。
国际商会1978年的《托收统一规则》是一种成文化的国际商业惯例,对托收的许多问题,作了恰当的解决,现在它已为许多国家的商会和银行所采用。
三、
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含义、当事人及种类
1.信用证(代号为L/C),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是一种支付方式,是其他支付方式所没有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采用。
2.信用证的当事人,可以多到六七个,他们是: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行;
(3)受益人;
(4)通知行;
(5)议付行;
(6)付款行
(7)保兑行。
3.信用证主要种类有:
(1)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与未经保兑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此外,有一种叫做“备有信用证”,并不是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而是一种银行担保,即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便由该银行负担付款责任。
(二)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曾制订出《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的是1993年修订而于1994年11月1日起生效的。通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也叫“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现在各国银行几已全用《惯例》来处理信用证业务。
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管制
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促使对外贸易的管理管制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 化,199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比较集中地规定了我国管理管制对外贸易的主要措施。国际货物买卖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的、主要的内容,对外贸易法是我国管理管制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的管理管制措施,有些早已在法律、法规中作了规定,《对外贸易法》只写明对那些规定,应予遵守,不得违反。规定的措施,则有如下三种:
1.保障措施 《对外贸易法》第29条
2.反倾销 《对外贸易法》第30条
3.反补贴 《对外贸易法》第31条
不论采取保障措施,或是反倾销、反补贴,都各有其必备的严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