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作了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
(一)保全货物的义务
有时要由卖方承担,有时要由买方承担。
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人都有一种权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对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二)保全货物的措施
《公约》只原则地规定:
“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此外也规定了两种具体措施,以借选择采用;在某种情况下,还必须采用。第一种是寄存;第二种是。
九、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关系,因合同的订立而发生,随着合同的终止而消灭。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2.由于障碍(不可抗力),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
3.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
但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它所设定的规范是统一规范,所以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也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
1964年,国际外交会议在海牙举行,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同时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前者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后者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统一实体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草案在会议上获得通过,这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部崭新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它为了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特别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使它能成为一部名副其实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我国签署并核准了《公约》。《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对我国有约束力。
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包括积极方面,即怎样的货物买卖及其它有关事项属于它的适用范围;消极方面,即哪些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不属于它的适用范围。
(三)《公约》的保留
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公约》的所有规定,但是,某个缔约国也可声明它不受条约的某一条款甚至某一部分的约束,这便是保留。
《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1.“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公约》第92条)。
2.“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公约》第95条);
3.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公约》第96条。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即据《公约》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作了保留的声明。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形成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它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成文化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常是不成文的,它缺乏规范所应具有的足够的明确性和稳定性;而且不同地方的惯例,在内容上会有这样那样的不一致之处,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有些国际性民间组织或学术团体或一国国内的某些组织,将国际贸易惯例加以收集整理,进行编篡,使之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