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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5:29:30

  8.索赔条款

  9.法律适用条款

  10.仲裁条款

  但并不以上举的十项条款为限,倘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增加其他条款,而上举的十项条款,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条款等属于必不可少。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经订立,
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便告形成。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互享权利,且往往此方的义务,即彼方的权利。以下专就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分别加以说明。

  (一)卖方的义务包括

  1.交付货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履行此项义务,有时是实际交货,即卖方将实物移交给买方占有;有时是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代表货物的单据或凭以提取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关于交付货物,有以下四点需要说明。

  (1)交货地点

  当事人如有约定,载入合同,卖方即应在约定地点交货。凡选定价格条件(贸易术语)的合同,就都已定明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3)“货物相符”问题

  关于货物的数量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关于货物的质量、规格及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并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并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  或包装。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和规格相符,通称之为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也叫瑕疵担保义务。

  (4)“第三方要求”问题

  即卖方在取得价款的前提下,交出买方期待得到的货物,而第三方对该项货物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通常称之为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包含了两重意义:①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某种权利,结果获得胜诉,卖方应对买方承担责任;②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义务。

  买方必须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将丧失其权利;但是,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他便必须承担权利担保的责任。

  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例如海运提单,其他运输单证以及保险单之类。现在国际贸易有一种趋势,即要求以电子单证代替纸的单证,所以卖方应提供的商业发票,就可以改用相等的电子单证。

  3.转移货物所有权

  买方不仅要能支配货物,更重要的是要使原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归于自己所有,即要对货物享有所有权。

  怎样才能使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所有权应于何时转移,《公约》未作任何规定。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已订有专条应即按该条款办理之外,只能通过国际私法确定适用某个国家法律的规定。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物价款

  买方应在约定地点支付价款。如合同中未作规定,买方应在下列地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关于支付价款的时间,有一点应予注意,即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2.收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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