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
一、贸易;国际贸易;国际货物买卖
跨越国界进行商业贸易,这便是国际贸易。
长时期来,国际贸易一直以有形货物的跨国交易为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同国际贸易几乎就是同义语。但二战之后,特别
是五十年代以后,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属于智力成果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也成为商品,于是出现了国际技术贸易。此外国际间还有以无形劳务的提供与接受为内容的无形贸易,这也属于国际贸易。于是国际货物买卖只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部分,但它始终是国际贸易传统的主要的部分。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部分:
1.国际贸易惯例;
2.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3.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在西方,11世纪出现于地中海沿岸的所谓“商人习惯法”,就是货物买卖习惯的汇集。直至今天,国际贸易惯例,依然在发挥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作用。
货物买卖习惯便完全具备了法的形式和法的效力,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内容。不同国家的国内立法的内容不可能是一样的,适用时一定会发生法律冲突,因而国际私法中有关的冲突规范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手段。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是二战之后在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出现的新产物。代表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以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也是一种合同,它区别于其他合同之处在于:它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而且此种货物要进行跨越国界的流动;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核心,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完全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存在的。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订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根本条件,一为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在协议,一为以书面作成并签字,前者为实质要件,后者为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所谓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就其货物买卖达成协议,即在他们之间有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可简称为有了合意。
“发价”与“接受”或“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它的这些规定,是我们应该遵循或参照的。
(1)关于发价
A.发价的含义 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发价的构成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所谓“特定的人”,即不是一般公众或任何人,所以刊登普遍商业广告或向广大群众散发商品目录、价目表以及提供商品信息等等,因为没有特定对象,不能构成发价。凡类似这样一些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表示订约意思的建议,只能视为发价邀请,即邀请人们发价;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即至少要指明货物的名称,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C.发价的效力 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发价人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即受其发价的约束。但一项生效的发价,对被发价人来说,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还可就发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