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与费用,有的国家则持相反的意见。不过,不论包括与否,不合理地分摊成本与费用,都是逃税和避税的行为。
在国际避税和逃税中,跨国公司还经常将基地公司与转让定价结合使用,以达到更大规模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
二、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的措施
(一)国内法方面
为了反对国际避税和逃税,各国税法在税务申报、账目审查、财产评估等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于跨国公司的两大逃、避税手法更是纷纷采取对策。
1.关于基地公司。通过法律制裁阻止基地公司的建立。如英国;或是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来制止基地公司的设立,如比利时;或是通过取消延期纳税使基地公司在税收上占不到便宜,以打击设立基地公司的积极性,如美国。
2.关于转让定价。主要实行“正常交易”原则进行调整。跨国公司人为地抬高或压低某一所属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相应地压低或抬高另一所属中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两者的真实所得进行调整,从而使纳税额分别与其真实所得相符。
在国内实行“正常交易”原则时,难度不大,在国家间则相当困难。因为,如果跨国公司的两个机构分设两国,提高一方的所得固然容易,但相应降低另一方的所得则非易事。不过,美国自实行“正常交易”原则以来,虽然困难重重,但也有进展。目前,在国际上,由于缺乏更有效的防止转让定价的办法,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收专家都建议推广美国《国内收入法》第482节所采取的措施。
(二)国际法方面
主要是针对国际逃税。
近几十年来,在运用国际条约反对国际逃税方面又有了很大的进展。第一,多边税务行政互助协定开始出现,1972年11月9日,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和冰岛五国签订的多边税务行政互助协定便是一例。从双边协定发展到多边协定这一事实表明,许多国家已经感到,双边协定已经不能有效地防止跨国公司跨越多国国界的逃税行为,而必须通过多边协定联合起来向国际逃税行为进行斗争。第二,在各个双边税收协定中都列入了防止国际逃税的条款,并且,许多双边税收协定在名称上还加上了“防止偷漏税”的字样,同避免双生征税并列,这些都表明各国对防止国际逃税的重视。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条约)是主权国家为调整相互税收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在所得税方面,国际税收协定包括综合性的协定和单项性的协定。前者的最主要内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后者则包括国际空运所得和国际海运所得等协定。在其他税种方面,有关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际协定,也有关于关税的协定,在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之间还有关于流转税的双边协定。另外,在一些国家之间,还有税务行政互助协定。在本节内,只详述最重要的一种协定,即综合性的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历史发展
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为主要内容的国际税收协定,是1899年普鲁士与奥地利所缔结的税收条约。目前已生效的综合性双边税收协定大约有600多个,引人注目的是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了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行列。1984年10月,象牙海岸等6国还签订了关于所得税的多边条约。
二战后,国际税收协定规范化的要求日益迫切。197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正式颁布了《关于对所得与资本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这一范本偏向居住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利益,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税收专家小组。于1979年公布了《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主要有5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
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