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有着重要的区别:
第一,税收饶让抵免是为了使收入来源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取得实效,同果,使国际投资者能从收入来源国的税收优惠中得到实惠,而不是像一般的外国税收抵免那样为了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第二,税收饶让抵免必须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才能得到实施,一般的外国税收抵免虽然
也要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但是,由于有些国家实行单边抵免,在没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其居民也能享受抵免的待遇。
第三,在一般的外国税收抵免方面,各国的做法基本相同;在税收饶让抵免方面,各国的做法则有较大的出入。例如,有些双边税收协定只规定对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给予税收饶让抵免,有些双边税收协定则将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扩大到投资所得。
同时,在具体做法上也有一些不同:
一是将收入来源国税法规定的减免视同已纳税额给予抵免;
二是将税法所规定的税率与协定所降低的税率间的差额视为已纳税额给予抵免;
三是在协定降低税率后,如再减免,将再减免额视为已纳税额给予抵免。
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对国际投资者显然是有利的,同时,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对发达国家来说,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到国外投资,大多同意实行税收饶让。
第四节 国际避税与逃税
一、国际避税与逃税的概念及方式
对于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这两个概念,国际上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全无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合法,即:国际避税主要是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和税率的参差不齐来规避税收,而国际逃税则主要是公然违背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进行偷税、漏税。无区别说无法解释各国对避税与逃税在法律上处理的不同。合法与否说用于国内避税和逃税是正确的,但用于国际避税和逃税则未必正确。因为,在国际上,目前对何者合法与何者大量法尚无公认的划分标准,各国立法又不同,同一行为,在一国合法,在另一国则属非法,因而,这种观点也不无缺陷。不过,全面权衡,后一观点更为可取,因此,为多数学者所赞成。但应指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往往互相交错,难以区分。
就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的方式而论, 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纳税主体或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在法人方面,典型的事例是有意识地在实行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的国家注册成立公司,然后,再将控制与管理中心设在实行注册成立地标准的国家,以规避居民税收管辖权;或者,直接在避税港或低税国注册成立公司,以规避税收。在个人方面,常见的避税方法是将居所与资产迁往低税国或避税港。
国际逃税的常用手法有伪造账册,虚报成本、费用与损失,将投资谎报为贷款,匿报应纳税所得额,等等。
当前,最严重的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行为在于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特点有三:一是下属机构遍布全球;二是从全球战略出发统一经营;三是存在巨额的内部交易。正由于存在上述三大特点,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方面就能够采取的两个主要的手法:一是设立基地公司;另一是大搞转让定价。
所谓基地公司,就是跨国公司在避税港设立的公司,其本身往往并不从事实际经营,而将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的投资、贸易、信贷、劳务、技术转让等所得归在它的名下,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高低不一和税法规定各异人为地抬价或压价以达到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转让定价只可能在联属企业内部进行。彼此独立的企业在交易中,即使互相勾结,虚报价格,以欺骗税务部门,也不属于转让定价。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认为,转让定价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不合理地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