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地。具体地说,股息以分配股息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属国为所得来源地。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以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债务人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需要注意的是,常设机构本身的投资所得应当并入营业利润缴纳所得税。而不应按照投资所得缴纳预提税。
(三)劳务所得
对于独立个人劳
务者,按照一般的原则,或者在征税国境内设有诊疗之类的固定基地,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征税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到征税国税法规定的天数,其所得均可从源征税。至于停留天数,各国规定不一,但在各个双边税收协定中,大多规定为183天以上。
对于非独立个人劳务者,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非居民在另一国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收入,可由另一国从源征税。但是,如果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则应当由其居住国征税:
第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第二,其报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国的居民;
第三,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其他人等,如董事、艺术家、运动员、教师、科研工作者、学生等,对其所得是否从源征税,由各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分别加以规定。但是,为本国政府提供的劳务,无论提供劳务的地点何在,一般均视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
(四)财产所得
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及不动产的转让所得时,均由财产所在国征税。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含义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它和国际重复征税至少有两点区别:第一,纳税人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
首先领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具体做法有二:
第一,冲突规范将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排队了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
第二,规定某一征税对象可由双方分享征税权,由收来源国已优先征税,再由居住国采取相庆的措施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这些措施主要是:
(一)免税制
免制税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它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而实行的免税。
实行免税制的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按免税的彻底与否,可分为两个类型:一类国家对国外所得完全免税,实行彻底的免税制,从而,完全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另一类国家的免税制则不彻底,只对本国居民的境外营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