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自从1872年英国和瑞典关于遗产税的双边协定和1899年普鲁士与奥地利关于避免双重征税条约缔结以来,目前世界上已有600多个综合性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并出现了多边协定。双边税收条约和少数国家间的多边条约,虽然不直接表现为一般国际法,而只能表现为有关国家之间的特殊国际法,但
是,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为数如此之多,而且,在许多重要的原则上又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说,双边税收条约或协定在事实上已经间接地表现为一般国际法。
国际税法的另一渊源是各国的涉外税法,主要是所得税法的涉外部分。国际惯例也是国际税法的一个渊源,但由于国际税法的历史很短,但公认的国际惯例极少。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或国家管辖权在税收领域内的表现,是指一国政府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和征收多少税的权力。税收管辖权导源于国家主权,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税收管辖权有两个类别,一是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另一是居民(或居住地)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奉行属地原则,凡是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收入都可由该国行使征税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奉行属人原则,凡是征税国的居民,该国均有权对其世界范围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是按国籍、而是按户籍对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行使税收管辖权。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同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只有少数国家,如西欧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只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
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是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目前,确定居民身份的原则与标准均由各国国内法分别规定,并且,由于居民身份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权益,短期内在国际上尚难制定出统一的标准。不过,各国关于确定居民身份的原则与标准是有着许多共同之处的。
居民有自然人与法人之分,在确定两者的居民身份方面,各有自己的规定。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以及各个国际税收协定中,都将住所和居所作为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住所的特点在于其永久性,居所则是寓居处。按住所,易于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但是,自然人长期离开住所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因而,按照住所确定居民身份,就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居住地和经济活动所在地。这对于居民身份的确定不能不带来困难。按居所,则能较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居住地和经济活动所在地,但是,单纯看有无居所,而不考虑居住期限,也难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居所与居住期限相结合,是国际上最常用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方法。但各国对居住期限的规定长短不一,有些国家规定为半年,如英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有些国家则规定为一年,如中国、日本、菲律宾、巴西和新西兰。
居住期限有时也和住所标准相结合,例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6362节第7款规定,在某一征税年度内,自然人在其住所内住满30天,则应对其行使居民税法管辖权。
在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方面,有极少数国家,如美国和墨西哥还按照自然人的国籍确定纳税人的身份,即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凡系公民,都要按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纳税。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完全不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居住地和经济活动所在地,这不仅在执行中将遇到困难,而且,将在国家间的税收关系上引起更多的矛盾与冲突,使国际税收关系更加难于调整。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在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方面,国际上通行下列三项标准:
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即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法人按何国法律注册成立。按此标准,易于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