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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5:28:53

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所得,如该财产主要为不动产,按联合国《范本》,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对此则未作规定。

  (三)关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采用免税制与抵免制。

  (四)关于无差别待遇

  是对另一国进入本国境内的国民在税收上
给予同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即反对税收歧视。

  实行无差别待遇,有利于一方国民到另一方进行投资与贸易,在对等的情况下,本无可非议。但实质上,无差别待遇往往是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因为,只有收入来源国才有外国的公司与个人来从事经贸活动,因而,才有对外国国民和本国国民同等待遇的问题;在居住国,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互有往来,任何一方都既是收入来源国,又是居住国,所以问题就不严重。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主要是前者的居民到后者从事经营,而后才的居民则很少到前者去经营,因而,往往只是发达国家的国民在发展中国家境内享受无差别待遇,而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则很少能享受到发达国家所规定的载差别待遇。结果,无差别待遇的条款基本上达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的单方面的限制。

  (五)关于防止偷税、漏税

  三、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中国从1981年1月起开始同一些国家谈判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到1994年7月31日为止,中国与34个国家分别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32个双边税收协定已经生效执行,已经生效、尚未执行的有与马耳他的双边税收协定,尚未生效执行的有与巴西的双边税收协定。

  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的谈判中,所坚持的立场是:一方面,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在坚持平等互利原则的同时,重视维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墨守成规权优先的原则,并对资本输出国提出给予税收饶让的要求;另一方面,在谈判中参照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充分考虑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对方的合理要求。

  在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中国既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尊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税法中明文规定,税收协定同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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