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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5:28:53


  第七章 国际税法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说

  一、定义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二、产生

  国际税收关系的出现有两个前提,一
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二是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的建立。国际税收关系始于19世纪末期,从这时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税法的萌芽阶段。战后,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迅速发展,国际税法进入了形成与发展的阶段。

  三、调整对象

  在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上,国际上存在着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税收关系只是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也仅限于这种关系。这种观点显然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国际税法。按传统的法学分科,严格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划分界限,把国际税法看成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德国学者古斯塔夫;李卜特就持有这种观点,他认为国际税法是“国际法有关财政关系的法律”。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税收关系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两者都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这两种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没有各国的涉外税收关系,便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反之,如果不存在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分配,自然也就不会存在各国涉外税收的国际协调。正由于这两种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依存、同时存在,因而,就不能不把两者都列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显然,这种观点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国际税法的,它突破了传统法学分科的严格界限,认为国际税法并非只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一个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的独立法律部门。瑞士学者阿;阿;尼奇勒就持有这种观点。

  总体而言,国际税法既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调整国家的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税关系。

  四、法律规范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所包括的范围。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这就不是一种法律规范所能调整的。对前者的调整,主要依靠国际法规范,如国际税收协定;对后者的调整,则主要依靠国内法规范,即各国的涉外税法。但是,在调整时,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并非截然分开,各专其所司,而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互相渗透。因为,这两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许多问题上,单纯依靠国际法规范或国内法规范,往往难于进行有效的调整,只有互相配合,才能完满地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并且,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并非所有的规定只涉及国家间的关系,事实上,有不少条款直接涉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税关系。同样,在各国涉外税法中,也并非只有对跨国纳税人的征税规定,事实上,有不少法律规范直接涉及了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然而国际税法并不限于实体法规范,还要运用冲突法规范。因此,在调整方法上,就必须兼用直接调整的方法和间接调整的方法。

  五、主体

  国际税法的主体,有着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区别:

  (一)国家不仅是征税主体,而且还是一般含义的主体。在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国家是一般含义的主体;在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时,国家则是征税主体。而在国内税法中,国家仅是征税主体。国家只享有征税的权利,并不相应地承担义务。

  (二)自然人和法人,在作为跨国纳税人时,是国际税法的纳税主体,他们只承担纳税的义务,并不相应地享有权利。这同国内税法的纳税主体是相同的。

  六、国际税法的客体

  主要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有时,还包括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国外的财产和遗产。

  七、国际税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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