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租金较高,但同时也省去了承租人自行办理所花的费用,其他特点与融资性租赁相同。
四、综合租赁
租赁与其他贸易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租赁形式包括:
1.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
2.租赁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相结合
3.租赁与包销相结合
第七节 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一、跨国银行的概念
所谓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分支机构,一般都根据各种分支机构的特点,结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作出具体的选择。
(一)代表处 最简单的分支机构形式,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
(二)经理处 级别高于代表处,但低于分行,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
(三)分行 是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最重要形式,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总行的组成部分,受总行的直接控制。
(四)附属银行 在东道国注册成立,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独立于总行的经济实体,既可以由不得总行全资拥有,也可以合资设立。
(五)联属银行 其性质与附属银行基本相同,只不过总行参股份额较少,没有控股权而已。
(六)联营银行 由不同国籍的几家银行作为股东而建立起来的国际银行,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
二、母国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母国对跨国银行的管制措施除了适用有关国内银行的管理规定外,还包括以下两方面的特殊规定:
(一)对国外分支机构设立的法律管制
(二)对国外分支机构经营的法律管制
三、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总的说来,东道国的法律管制比母国的法律管制要更加全面和深入。
(一)对跨国银行进入的法律管制
这方面具体管制措施有:
1.对跨国银行进入形式的限制
各国法律管制的宽严程度有所不同:只允许跨国银行在本国设立代表处,不允许跨国银行在本国开设分行,禁止跨国银行控制本国银行,或者对跨国银行在本国银行的参股比例作了不同程序的限制。
2.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规定
(1)申请进入的跨国银行在法律上必须合格
(2)一般都要求这些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从业素质和经验;
(3)各国通常要求跨国银行在本国境内开设分支机构,必须拨付最低限额的营运资本。
3.对跨国银行的进入实行对等原则
指本国准许外国银行进入,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甚至要求两国在对方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形式也必须对等。
4.对跨国银行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
由于公共利益保留是一个“弹性”概念,各国可以根据本国需要作出灵活解释,这一保留措施是各国阻挡外国银行进入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
(二)对跨国银行经营的法律管制
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经营活动管制的宽严程度主要取决于各国对跨国银行竞争所实行的待遇标准。
措施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两类:
1.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
首先,限制其在东道国吸收存款业务;其次,不允许其向东道国中央银行贴现融资;再次,要求其向东道国中央银行缴纳较高比例存款准备金;最后,还对跨国银行采取其他效果相当的管制措施。
2.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
首先,限制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其次,限制营业区域;再次,限制业务范围。
四、对跨国银行法律管制的国际协调
根据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原则”,在许多情况下,母国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