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由各证券商自愿组成,参加者即为会员,由会员共同承担交易所的各项费用,如美国。
(2)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一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营利性法人,即证券交易所以公司的形式组织和经营,自负盈亏,如香港地区。
2.证
券商资格的取得
投资者不能直接从事证券买卖,而应通过证券商进行。一类是证券经纪商,另一类是证券自营商。
对证券商资格的取得,有的国家(如日本)采取特许制,有的国家(如美国)实行登记制。有些国家(如美国)还规定申请人须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证券商资格。
3.证券上市的条件
不是所有公开发行的国际证券都能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各国立法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具体条件的规定也各不相同。
国际证券发行人在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除应符合一定条件外,还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招募说明书,各国立法都规定发行人负有连续披露的义务。
4.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
(1)吸收合并报价
首先,在提出吸收合并报价之前,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的意图通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应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将自己的意见告知股东;其次,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报价通知有关主管机关,并提交发价文件;再次,发价公司的报价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始终有效,如有必要,有效期还可延长;最后,发价公司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提出的价格必须相同,禁止对股东实行差别待遇。
(2)内幕交易
各国证券管理立法无一例外,都将内幕交易视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从事内幕交易的有关人员科以重罚。
(3)诈欺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各国证券立法都禁止证券交易过程中诈欺及故意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禁止操纵证券价格、垄断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经纪商代客买卖应持公平交易原则,禁止任何欺诈和不法行为。
(三)场外交易的法律制度
各国对场外交易的法律管制较为宽松,但也进行必要的管理。
第六节 国际租赁的法律与实务
现代国际租赁一般以价值巨大的机器设备、卫星、飞机、轮船和计算机等为租赁对象,以“融物”的方式代替了传统的“融资”方式,从本质上看,国际租赁仍具有国际融资的性质。
一、融资性租赁
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融资性租赁基本上可分为:
(一)典型的融资性租赁
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即由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构成。两个合同相互对应、相互衔接,并互为存在的条件。
1.购货合同
主要规定融资性租赁交易中的供货人和买方(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购货合同加以规定。
2.租赁合同
是融资性租赁交易中的主体部分,一般是不可撤消的,租赁合同规定出艇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特殊的融资性租赁包括:
1.杠杆租赁
2.转租赁
3.回租租赁
4.卖主租赁
5.营业合成租赁
6.项目融资租赁
二、经营性租赁
又称服务性租赁,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特点是:
1.租赁物由出租人采购;
2.租期较短
3.出租人不但提供融资便利,还提供维修、保养等技术性服务;
4.经营性租赁合同是可撤消的。
三、维修租赁
由融资性租赁与出租人提供多项服务相结合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