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的人。主席或委员委托其副职工作时,副职具有与主席或委员同等的职权。委员会的两名委员即构成法定人数。表决如未达到半数以上,主席有决定权。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性的,不需要提交商会复审。仲裁院还设有秘书处。仲裁院现行的仲裁规则的主要规定以及瑞典仲裁的特点简介如下: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院没有备选的仲裁员名单。对仲裁员的国籍未加任何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指定任何国家的公民为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自行确定仲裁员的人数,奇数偶数均可。如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人数未作规定,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瑞典仲裁的特点之一是仲裁院掌握了决定独任仲裁员和仲裁庭长人选的权力。
(二)法律适用问题
除了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仲裁外,在瑞典进行的一切仲裁的程序方面问题受《瑞典仲裁法》约束。《商会规则》对法律适用问题未作规定。仲裁庭原则上按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进行实质性裁决。如双方当事人未指定可以适用的法律,或者指定的法律同特定交易关系没有实质联系,因此回避了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瑞典冲突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对有关争端的实质和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证据的强制取得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仲裁员不能以罚金处罚决议或其他强制手段取得证据。然而,当事人一方如希望在法院听取基于誓言的证词或希望某人提供作为证据的文件,可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请。仲裁员如认定这一程序确有必要,法院将作出强制取得证据的决议。
(四)仲裁裁决
裁决一般需在任命仲裁员后一年之内作出。在实际解决争端的表决中,由多数票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不具有投决定票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可商定其他表决规则,例如,规定仲裁庭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可投一决定票。一般认为,在对程序问题或对裁决书所说明的理由进行表决时,仲裁庭主席均可投决定票。裁决书应是书面的,并经仲裁员签署。仲裁员即使对裁决结论持不同意见,也应签署裁决书,但他有权表明其不同意见,是否附具理由均可,不同意见通常附于裁决书。如多数仲裁员签署裁决书,一名仲裁员不签署,只要在裁决书中注明该不签署的仲裁员曾经参与表决,裁决亦为有效。此外,有关规则还建议仲裁员在裁决书中说明作出裁决的时间和地点。原则上,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当事人不能就案件的是非曲直提出上诉。仲裁裁决如在程序方面发生重大错误,法院可宣布裁决无效。
二、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于纽约,在美国其他24个主要城市设有分会。仲裁协会是独立的、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其宗旨是:进行有关仲裁的研究,完善仲裁技术和程序,进一步发展仲裁科学;提供仲裁便利。仲裁协会由理事会领导,雇用430名左右专职人员,并备有仲裁员名册。名册列举居住于美国各地的60000多名经济贸易界和其他各界人士的名单。他们的专业特长和声誉经仲裁协会事先审查。
仲裁协会的现行仲裁规则是1977年修订的《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其主要规定以及美国仲裁的特点简介如下:
(一)仲裁庭的组成
如双方当事人同意指定某仲裁员或规定某种任命仲裁员的方式,仲裁协会将予以遵循。对仲裁员的国籍未加任何限制,如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不是美国人,则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应由不同于双方当事人国籍的人士担任。如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人数未作规定,仲裁协会一般任命一独任仲裁员。但仲裁协会如认为案件重大或复杂,将任命较多仲裁员。在当事人要求仲裁协会任命仲裁员时,仲裁协会将从其仲裁员名册中选任。在作出任命之前,仲裁协会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