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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5:27:45

何情况下,仲裁员均应考虑合同的规定和有关贸易惯例。

  仲裁地除双方当事人已有选定者外,应由仲裁院决定。

  (六)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自仲裁员签名于审理文件之日起算六个月内作出。裁决以全体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决定。如未能达到多数票,则由仲裁庭庭长单独决定。裁决是终局性的。
当事人双方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时,就应视为已承担毫不迟延地执行最终裁决的义务,并在依法可以放弃的范围内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利。

  二、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及其规则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于1934年成立,作为美洲国家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重要机构。它是非政府机构,由美洲国家会议的决议授权,并接受美洲国家组织和美洲国家发燕尾服银行的财政补助。

  现行《仲裁规则》主要规定如下: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双方当事人可在其合同中规定,凡由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争端或请求,或由此引起的违约、解约或合同无效的事件,应按《仲裁规则》通过仲裁予以解决。如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而双方当事人要求将现有的合同争端按仲裁判规则提交仲裁。

  (二)仲裁庭的组成

  如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人数事先无约定,而在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书后15日内仍无上述约定,则应任命三名仲裁员。如双方当事人对独任仲裁员的人选未能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此项任命。仲裁委员会应尽可能考虑任命一名独立、公平、不具有双方当事人国籍的仲裁员。如应任命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则由双方当事人各任命一名仲裁员,再由这两名仲裁员选择第三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庭长。

  (三)仲裁程序规则的选择

  双方当事人可商定支配其仲裁程序的任何规则。在当事人无明文协议的情况下,仲裁依《仲裁规则》进行。

  (四)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

  抗辩应不迟于在答辩书中提出,在有反诉的情况下,应不迟于在对反诉的答辩中提出。仲裁庭有权对关于其管辖权的抗辩、有关合同的存在和效力进行裁决。仲裁庭一般应将关于其管辖权的抗辩作为先决条件予以裁决,也可在终局裁决中对此抗辩予以裁决。有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所作合同无效的裁决并不在法律上限制仲裁条款的效力。

  (五)法律适用问题

  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指定的适用于解决争端的实体法进行仲裁。如当事人未曾指定,仲裁庭可依其认为应该适用的冲突法规则决定适用于解决争端的实体法。仲裁庭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明确授权并在有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才可按友谊仲裁或公平与善良的原则作出裁决。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均应根据合同条款并参照有关贸易惯例作出裁决。

  (六)仲裁裁决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所作的任何裁决或其他决定,均由仲裁员的多数票作出。仲裁庭有权作出终局裁决、临时裁决、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裁决应是书面的,仲裁裁决,是不可上诉的,与法院的终局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与本国或外国普通法院所作的判决同样按执行地国家的程序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各国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一、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于瑞典仲裁制度较完备,加之政治上的中立国地位,仲裁院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经济贸易争端的仲裁中心。

  仲裁院虽是斯德哥尔摩商会的机构之一,但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组织。仲裁院设立三人委员会。委员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委员由具有解决工商业争端经验的法官担任。其他两名委员中,一名是开业律师,另一名是在商界享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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