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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5:27:45

都希望取得“本国法院利益”。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之一是选择第三国法院。在作此选择的同时,也可灵活选择实体法,包括当事人本国法律或第三国法律。为了寻求更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当事人还可选择专长于审理该类争端的法院。

  各国法院还可受理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一些国家,特别是拉丁美洲国家通过
国内立法确定本国法院受理本国与他国私人之间经济争端的专属管辖权。

  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发生之后,他国私人也可向其所属国法院或第三国法院寻求救济,但可能随之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在多数国家的实践中,如果外国私人以东道国为被告,投诉其所属国或第三国法院,只有取得东道国的同意,有关诉讼才能进行。

  各国法院不能解决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争端。在实践中,争端双方当事人同为国家、同为国际经济组织,或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国际经济组织,均自愿放弃司法豁免权而接受第三国国内法院管辖者,尚无先例。

  (二)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程序。调解的主要优点在于能较快解决争端,有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关系,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相互信任感和节省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就必须持续运用这种方式直至争端解决。调解人只具有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职责,无权不顾当事人的意愿,自行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某种理由在调解过程中不予合作,调解即告失败。

  调解工作通常在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一些常设仲裁机构,制定了调解规则或在仲裁规则中作出有关调解的规定。

  调解方式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中所起的作用比仲裁方式小。

  (三)仲裁解决方式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

  同调解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仲裁员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显然,仲裁解决方式比调解解决方式更能彻底解决争端。

  同司法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争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经济争端。因此,仲裁成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主要的方式。

  仲裁解决方式包括特设仲裁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两种方式。特设仲裁庭根据争端当事人合意并按照一定程序组成,案件审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机构则依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而设立,可分为世界性常设仲裁机构、区域性常设仲裁机构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三种类型。特设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两种方式紧密联系,并且相互影响。

  一般来说,常设仲裁机构仲裁方式较有利于争端的解决。主要原因首先在于,常设仲裁机构能为争端当事人提供进行仲裁的必要条件;其次,常设仲裁机构能促成作出裁决并能作出有关裁决是否具有最终约束力的技术鉴定;第三,尽管常设仲裁机构通常在裁决特定争端的是非曲直中不起决定作用,但它们可能通过原先积累的同类案例对有关仲裁员进行指导。

  第二节 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划

  一、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商业界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现在共有57个成员国,1923年,国际商会设立仲裁院,作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国际性民间仲裁机构。仲裁院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八名、秘书长一名、技术顾问一名或若干名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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