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发展中国家起而抗争,力图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南北合作的根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极其密切的互相依存和互相补益关系双方都是不可或缺的。缺少对方,或与对方长期处在严重对抗的地位,而又不作任何妥协退让,势必造成生产的
严重萎缩和破坏,导致现实经济生活的严重混乱。南北合作问题总是伴随着南北矛盾问题,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已被国际社会的一切政坛和论坛列为同等重要的议事日程和谈判主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同等重视。
但是,要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推动南北合作,阻力颇大。相对而言,第二世界各国的政、法界人士中,也出现了一些能够比较冷静地正视南北互相依存现实的明智人士。他们意识到继续缰硬地全盘否定第三世界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破旧立新的正当要求,强行维护甚至加剧国际上贫富悬殊的现状,归根到底,对所有发达国家都是很不利的。
在第三世界的强烈要求下,在第二世界部分国家领导人和有识之士的现实考虑下,南北两大类型家的对话和合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其中较为重要的,首推1975年至1989年先后签订的四个《洛美协定》。
二、南北合作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缔约成员国已达80个。
1975年2月,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会同属于第二世界的欧洲共同体9个国家,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通称第一个《洛美协定》。1979年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1984年签订第三个《洛美协定》;1989年签订第四个《洛美协定》
综观上述四个《洛美协定》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是有生命力的。它表现在:
第一,实施协定15年来,参加缔约的南北两大类国家总数不断增加,从55国逐步递增至80国。
第二,南北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欧洲共同体向非加大地区国家提供的优惠条件,从总体上说,都有所改善。
第三,每次续订协定的谈判,都是历经艰难,最后总能达成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使南北合作有所前进的新协议。
第四,每一个新的南北协议,从总体上说,都更有利于双方在各个领域谋求更全面的全作,建立更稳定、更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
但是,《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的经济关系:
第一,在两类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第二,关税上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
第三,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的补贴和给予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相对于这些积贫积弱国家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说来,差距仍然很大;
第四,《洛美协定》在实现南北合作、改变南北不平等关系方面,虽已取得初步的重要成果,但距离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总目标,还有相当漫长、艰辛的路程。
三、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
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开展经济合作,国际上通称为“南南合作”。这是一种新型的互济互助、共同发展的国际经济关系。
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都是全球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南南合作的政治经济基础、内在实质及实践效应,却与南北合作有重大的差异。
南北合作,是国际经济关系中剥削者与被剥削者、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妥协,南南合作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被剥削者与被剥削者、弱者与弱者之间的互济,也是对弱肉强食规则的联合反抗。
南南合作的这种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