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常设秘书处。执行局的决议,包括提交委员会考虑的选择性提案,均需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法院是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司法职能机构,法院章程由委员会批准,委员会可在没有反对票的情况下,适用2/3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决定修改法院章程。根据法院的一致提议,委员会可变 更法官人数和设立司
法部长职务。该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以欧洲联盟法院为模式。法院由五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更换部分法官。法官可连选连任。各成员国、委员会、执行局和安第斯区域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向该法院提出诉讼。
议会由成员国各选一名代表组成,总部设于波哥大。代表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议会从其成员中选举议长和副议长。议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在1/3成员国的要求下,可召开特别会议讨论紧急和特别的事务。议会的职能包括:通过由安第斯条约组织有关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评估该地区一体化的进展;与各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的议会就条约规定的事务保持合作关系;提出在各成员国立法机构间建立密切合作关系的措施,议会适用2/3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通过其建议。
第四节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国际商品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是发展中国家为反对国际垄断资本的掠夺和剥削,维护本国民族经济权益而设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商品组织是通过某项国际商品的出品国与消费国就该商品的购销与稳定价格等问题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
一、石油输出国组织
1960年,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五个石油生产国为了统一和协调产油国的石油政策,维护产油国的利益,成立了石油输出国组织,就石油涨价问题同国际石油资本进行谈判,决定成员国共同的石油政策,成为世界石油工业中举足轻重的力量。欧佩克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如下:
(一)成员资格
分为正式成员国和准成员国。符合成员国条件的所有国家均可申请参加。加入欧佩克的条件是:(1)必须是实际上的原油净出口国,即原油生产超过其本国消费的国家。(2)须经欧佩克3/4的正式成员国(包括五个创始成员国)一致同意接受,这在实践中保障了欧佩克的一致性。上述加入的条件确保了欧佩克具有一定的凝聚力和决策能力。
(二)组织机构
欧佩克的组织机构包括会议、理事会和秘书处三级机构。
会议是欧佩克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的代表团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代表团的3/4.所有正式成员国和准成员国均可参加会议,但只有正式成员国具有表决权。各成员国的代表团人数不限,但只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例会,也可召开特别会议。
理事会是欧佩克的常设管理机构,由各成员国选派一名理事组成。其主要职能是通过执行会议决议来管理欧佩克的有关事务,为会议的决议准备提案。理事会会议按理事会主席决定的日期每年召开数次,法定人数为理事的2/3,理事各拥有一票表决权。新议案须由理事的简单多数提出,理事任期两年。如发现理事有违背欧佩克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2/3多数表决通过,哥撤销其职务。
秘书处是欧佩克的行政管理机构,秘书长必须是成员国公民,并需获得会议一致的任命,规定任期一年。秘书长的任命根据轮流原则。秘书处主要为会议作准备和研究工作,并作为欧佩克与非成员国公共关系的资料中心。秘书长负责执行上述职责,也可将其职权授予秘书处的管理、经济、法务、情报、技术等五个部。
(三)决策方式
欧佩克的决议是政策声明,决议,特别是形成决议的程序规则清楚地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由于尊重各成员国的主权,欧佩克只要求成员国诚实信用遵守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