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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5:26:32

正式的“集团制度”为基础。贸发会议成员国分为四个集团,即77国集团、B集团、D集团和中国。贸发会议这种非正式的集团制度还为在贸发会议官员选举和会议、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成员选举中实行公平的地区分配原则提供了基础。

  第三节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政治制度相似的同一区域
的若干国家组成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以期依靠集体力量实现各国单独难以实现的经济和政治目标,这是战后国际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形式。

  欧洲联盟和安第斯条约组织可分别作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建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典型。以下分述各组织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

  一、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的前身为欧洲共同体。

  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创设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加强经济和社会联合和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并最终实现单一货币等途径,促进经济和社会均衡、持续的进步;通过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等的实现,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最终形成,维护欧盟的国际实体地位;通过采用欧盟公民资格加强对成员国国民权益的保护;开展司法和内政的紧密合作;完全保持集体成果,并且为确保欧盟机制和机构的有效性。以下简介欧盟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

  (一)成员资格

  任何欧洲国家都可申请加入欧共体。然而,从罗马条约的整个结构和一些具体规定可以看出,申请加入欧共体的欧洲国家必须实行与欧共体创始成员国相类似的经济制度。欧共体成立以来,已实现了两次扩大。目前,欧洲联盟共有12个成员国。

  关于欧共体成员是否具有退出欧共体的权利,争议颇多。一般认为,欧共体成员国是欧共体条约的主人,即使现在,它们仍保留作为主权国家的基本权能,并保留恢复其完整主权的权利。然而,尽管欧共体成立以来曾发生多次危机,成员国看来都不愿退出。

  任何欧洲国家均可向欧盟部长理事会申请加入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同执行委员会协商并经欧洲议会同意后,适用一致通过的表决程序作出有关决议。申请国加入欧盟的条件应规定于该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协定。该协定须经所有成员国根据各自宪法的要求予以批准。

  (二)组织机构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是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议会和法院。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欧盟内能直接代表各成员国政府的唯一机构,它负责协调成员国一般经济政策和贯彻实施罗马条约和马约,对欧盟执行委员会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和法规草案有最后决定权。

  理事会由成员国各指定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依审议事项不同,理事会可由各成员国外交部长、农业部长、运输部长、经济和财政部长、社会事务部长、工业部长和环境部长等组成。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由各成员国常任代表组成的一个委员会负责准备理事会的工作并从事理事会委托的工作。秘书处协助理事会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一致通过任命。

  理事会会议经理事会主席提议或应一名理事或执行委员会要求而召开。根据审议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分别适用协商一致通过、特别多数通过和简单多数通过三种议事规则。理事会通过的欧盟文件有法规、指示、决定、建议和通告。各种文件的法律拘束力不同:

  执行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罗马条约、马约和欧盟各项决议;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计划;向议会提交欧盟活动的年度工作报告;对外联系和谈判;管理欧盟的财务和日常工作等。此外,在有关竞争法的管理等方面,委员会具有重要的监督权。

  委会员由17名委员组成。只有欧盟成员国国民才能成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应包括各成员国的国民,但不能有2名以上的委员具有同一国籍。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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