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会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或代理理事)各一人组成。理事和副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一般与基金组织理事会联合举行。事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行使全部投票权的2/3以上的大多数理事。
执行董事会是经理事会授权、负责办理日常重要事务的机构。
其主要职权包括制定政策;审议并决定贷款提案;向理事会会议提交决算审议、行政预算和年度经营报告等。现由21人组成。其中,持有最多股份的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各指派一人;中国由于拥有一定的股权,并且人口众多,所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委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任期两年。
1980年,世界银行集团设立了行政法庭,以便通过司法方式,解决该集团工作人员与管理机构之间的争端。原因首先是鉴于该集团工作人员急剧增加,需要较正式的申诉程序;其次是为了确保该集团和内部事务免受各国管辖。世界银行行政法庭由国籍不同的七名法院官组成。法官候选人由世界银行行长在适当协商后提出,由执行董事会任命。法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三)投票权与表决
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为:自动取得的250票基本投票权加上其认缴股份数之和。
国际开发协会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为500票基本投票权加上其认缴股份数之和。除非另有特别规定,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的切事务均适用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
(四)法律人格
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分别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别是有权签约、取得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上述三个组织的财产和资产均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其档案均不受侵犯。
世界银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被瑞士在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该行在瑞士的地位、特权和豁免的协定中,明确予以承认。
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徘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与会国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的同时,进行了有关相互减让关税的多边贸易谈判。与会国决定将该宪章草案中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规定作为业已取得一致的关税减让的条约基础。各国所作的“关税减让表”结合成为独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并附于《会议最后文件》。1947年10月制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
总协定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简介如下:
(一)成员资格
所有国家都可申请加入总协定。加入总协定必须通过加入议定书的方式,即需要取得议定书2/3成员的事先同意。原为总协定成员国附属领地的新独立国家,经有关总协定成员国(即原宗主国)发表声明证实后,可通过继承的方式加入总协定。
在不损害总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条件下,任何成员国可以退出总协定,或单独代表其负有国际责任,但当时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总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的处理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的任何单独关税领土退出总协定。退出行为于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目前,总协定的成员已由最初的23个创始成员国发展到104个成员国和地区,另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在原则上执行总协定规则。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1986年7月,中国正式向总协定提出申请,要求恢复中国在总协定的合法席位。
(二)组织机构
缔约国大会是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解释总协定条款;建立新的体制结构;通过协商解决贸易争端;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总协定的所有成员国都可成为代表理事会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