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被台湾当局非法占据。1980年4月17日,基金组织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
(二)组织机构
基金组织的主要组织机构是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
理事会是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理事一般是各成员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副理事在理事缺席
的场合代行其职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
执行董事会是基金组织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行使理事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基金组织的所有权力(除特别保留于理事会者外)实际上已由理事会授予执行董事会现由22名执行董事组成。1980年9月,基金组织年会决定,中国自成一选区,单独指派一名执行董事。
(三)投票权与表决
每个成员国拥有250票基本投票权,再按其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增加一票投票权。目前,中国在该组织拥有24,159票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54%.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决定一般问题时,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表决,决定重要问题时,则根据不同问题的重要程度,分别适用2/3多数通过、3/4多数通过和85%多数通过等议事规则。这种与份额相联系的表决制度从组织上保证了发达国家在基金组织的优势地位。
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则要求扩大适用3/4多数通过议事规则的范围,反对任何成员国拥有否决权。根据1977年生效的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全部政治性决议,都需要适用85%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
(四)法律人格
基金组织具有完全的法人权利,特别是有权签订契约、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基金组织享有的豁免和特权包括:财产和资产享有司法豁免;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财产和资产免受各种限制、管制、统制以及任何性质的延期付款;档案不受侵犯。此外,还规定了基金组织的通讯特权、基金组织官员和雇员的豁免事项与特权以及捐税豁免等。
二、世界银行集团
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亦称世界银行),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56年7月24日生效,成立了国际金融公司。1960年9月,国际开发协会亦宣告成立。至此,上述三个国际金融组织形成了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可概括如下:
(一)成员资格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全体成员国均可申请加入世界银行。凡参加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之前正式签署《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国家,是世界银行的创始成员国。基金组织的其他成员国可按照世界银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参加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暂停资格两种情况。成员国具有退出世界银行的权利。任何成员国可随时将其退出的意愿书面通知世界银行总部。从世界银行总部接到该项通知之日起,退出即生效。如果成员国不履行其对世界银行所承担的义务,世界银行经持有总投票权半数以上的多数理事表决通过,可暂停其成员资格。该国自暂停成员资格之日起一年后,除非世界银行以同上述相同的多数表决恢复其资格,即自动终止成员资格。此外,任何成员国在其丧失基金组织成员资格三个月之后,即自动丧失其世界银行的成员资格。截至1991年6月,世界银行共有155个成员国。截至1991年6月,国际金融公司有141个成员国,国际开发协会成员国总数达139个。据国际开发协会章程的规定,其成员国分成两类;第一类成员国22个,多数是“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第二类成员国117个,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两类成员国在缴纳资金和表决权方面的待遇各不相同。
中国是世界银行11个创始成员国之一。1980年5月中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集团的合法席位。
(二)组织机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