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对理事会负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负责管理行政事务和工作人员。
国际商品协定属多边契约性安排,由各成员承担并履行各自的责任。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判定协定的履行情况。在实行定额制度的国际商品组织中,行政机构也行使经营职能。
行政机构人员的任职条件之一是,在有关国际商品的生
产、贸易及其他活动中不应拥有任何经济利益。
(三)表决程序
表决权安排一般实行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表决权平等的原则。多数国际商品协定规定,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分别拥有1000表决票。
同类成员的表决权安排主要实行比例原则,即根据各成员在出口或进口某种国际商品所占的份额比例确定表决票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国家平等原则。各成员的表决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理事会一般适用简单配分多数和2/3配分多数两种表决程序。所谓简单配分多数表决,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能决的出口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和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进口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所作的表决,两类成员的票数分别计算。2/3配分多数表决,则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确良出口成员所投票数的2/3所作的表决,两类成员的票数亦分别计算。此外,多数国际商品协定还规定了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理事会根据国际商品协定所作的一切决定,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这一原则为各国际商品组织成员普遍接受。
(四)法律地位
除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之外,所有国际商品协定均专章规定特权与豁免问题,由此确立各国际商品组织的法律地位。一般规定国际商品组织或理事会应具有法人资格,尤其应具有订立契约、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起诉的行为能力。
国际商品组织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一般通过国际商品组织或理事会同东道国签订的“总部协定”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