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令。欧佩克没有规定针对成员国错误或相反行为的法律制裁。它适用与会代表一致通过的议事规则通过决议。决议具有与国际条约相同的法律性质,因此,决议一旦被某成员国接受,就成为该国国内法的一部分。
二、国际商品组织
国际商品协定是某种国际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就该商品的权利义务
协商达成的多边协定。战后初期,国际商品协定主要是按照1948年《哈瓦那宪章》的有关规定缔结,旨在防止或减轻因初级产品产销未能及时调整而造成的严重困难,防止初级产品价格的过分波动;保证紧俏初级产品的公平分配。
国际商品组织是根据国际商品协定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其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概述于下:
(一)成员资格
1.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
成员资格一般对主权国家开放,此外,在一定条件下,地区也可能适用国际商品协定。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依各国际商品协定有关签署和加入的条款而定。
一些国际商品组织的成员资格也对其他国际组织开放。除了锡协定和1971年国际小麦协定外,所有国际商品协定都规定,非成员国政府可应邀作为有关理事会会议的观察员。一些国际商品组织鉴于联合国及有关特别机构对国际商品事务的重要作用,在协定中授权理事会制定有关同上述机构合作和协商的适当方式。
2.成员资格的终止或中止
国际商品组织的成员资格可以根据成员本身的决定或根据组织的决定而终止或中止。
国际商品协定是契约性安排,允许其成员自行决定退出,问题是对这种退出的权利是否有限制。一般规定成员可在任何时候将其退出的意愿通知协事实上保管人,在通知送达的一定期限之后,退出生效。期限的安排旨在使有关国际商品组织在其活动中作出必要调整,以便减轻因成员退出而产和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向决定退出的成员提供重新考虑其决定的机会。
根据国际商品组织的决定而丧失成员资格有除名和中止两种情况。
国际商品组织授权理事会开除其成员的情况是,当理事会查明某成员不履行其责任,并判定此种行为对该协定的实施具有严重损害时,就可通过特别表决程序开除该成员国。一般还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未向理事会缴付分摊额的成中,其表决权应予以中止。
(二)组织机构
一般设立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行政机构。
1.理事会
理事会是国际商品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组成。
应行使为贯彻协定条款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履行或安排履行为贯彻协事实上条款所必需的一切职责。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能可授予执行委员会,但有关成员资格、争端的解决、协定的再谈判和预算的审批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属授权范围。
理事会主席由成员选举产生,因为国际商品组织由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组成,理事会主席通常由两类成员轮流担任。大多规定,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或以日历年计,或以收获年度计,还可召开特别会议。
一些国际商品组织的理事会具有延续性。
2.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是一些国际商品组织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指导下进行工作。一般根据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表决权平等的原则组成。关于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命,各国际商品协定规定不同。另一些国际商品组织没有设立上述综合性的执行委员会,但设立了协助理事会执行其职能的若干专门委员会。这类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国际商品协定设立,也可由理事会设立。
3.行政机构
具有独立、常设的行政机构是国际商品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行政机构(或秘书处)由行政首长和行政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组成。行政首长(称为执行主任、执行秘书处主任等)一般由理事会任命,或由理事人坏蛋执行委员会协商,以特别表决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