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说
一、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
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首先,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其次,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
第三,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第四,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国际经济组织法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国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同处于一个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在有关该组织的建立、成员资格、内部机构以及决策等方面的关系。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等成文法,也包括有关的国际习惯法。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也称为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是指一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作为特殊主体,事实上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和承担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一员而隶属于该组织的一种法律地位。有关成员资格的几个问题包括:
(一)成员资格的类型
成员资格可分为正式成员和准成员两种主要类型。正式成员是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成员。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只有这类成员。准成员指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中规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的成员,一般享有出席组织会议和参加议论的权利,但无表决权,也无权被选入组织的主要机构任职。相关的是观察员的地位问题。观察员不是国际经济组织的任何一类成员。作为观察员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一般是以受到承认的外交官身份自由参加活动。一般不能在正式会议上发言。他们不能参与表决,但实际上可通过会内外活动影响决策。
(二)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
一些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向世界各国开放,即各国根据特定国际经济组织基本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参加,另一些的成员资格以参加另一国际组织为前提条件。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一般向特定区域的国家开放。有的虽以本区域国家为主,也允许本区域以外的国家加入。在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中,有的是对一切国家开放;有的限于某些特定国际商品的生产国和消费国;有的则限于某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国。
(三)成员资格的取得
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可因其取得成员资格的途径不同而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此外,可能通过国家继承的方式而自动取得。创始成员是指创建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通过参与缔结创建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而取得。职得创始成员资格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多数国以出席创建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会议作为条件。有的以国名被列入该组织基本文件或附件作为取得创始成员资格的条件。还有一些必须首先是另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
纳入成员是指国际经济组织建立之后接纳的新成员。它意味着国际经济组织中原有成员权利义务的部分调整,原有成员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将随之扩大。
一般来说,创始成员与纳入成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区别,但在少数国际经济组织中,创始成员享有一定的特权。
(四)成员资格的丧失
为了避免因突然中止成员间的合作而造成意外损失,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中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