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旦主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担保方式。其特点为:①持续的保证;②不可撤消的保证;③无条件的保证。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申请。
商
业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①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凭提单等商业单据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而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未履约时,由开证人凭受益人提交的申请人违约证明书等单据支付赔偿。②按照《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不限于银行,而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③在商业跟单信用证项下,在申请人赎单之前,开证行持有的由受益人提交的提单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成为自然的质押物,是开证行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除非有反担保,否则,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只能是无担保债权。
意愿书:又称安慰函或支持函,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该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书面文件。
71 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这些分支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代表处、经理处、分行、附属银行、联属银行、联营银行。
72 各国立法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规定: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跨国银行进入本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①申请银行的资信要求;②拟设分支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③拟设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④申请银行母国的监管要求。此外,一些国家还要求总行出具“意愿书”或类似的正式宣誓书,表示其对在东道国开设分支机构的支持。
73 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经营的管制措施:⑴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包括①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吸收存款业务;②不允许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贴现融资;③要求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缴纳较高比例存款准备金。⑵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①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②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③限制跨国银行的营业区域。
74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第14条磋商”制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签定之初,一些会员国受战争的影响,国内生产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有限,取消外汇管制只不现实的。为此,该协定第14条规定了一条变通办法,在二战结束后5年的过渡期内,会员国在必要时,可以维持和施行各种外汇限制措施,但每年必须与基金组织进行磋商。
75 国际融资协议中,贷款人使自己与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的清偿地位的条款:①消极担保条款;②平等位次条款;③连锁违约条款。
国际融资协议中的财务约定条款:主要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包括主办人、项目公司、贷款人以及项目产品的购买人;项目产品的购买人既可以是主办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具体安排:①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②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定远期购买协议,项目建成后,按协议**产品,用所得的货款偿还贷款;③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付款义务。然后,由项目公司将提货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为该协议提供的担保,一并**给贷款人。
76 跨国银行的母国对其进行法律管制的特殊规定:包括两个方面①对国外分支机构设立的法律管制。发达国家一般只要求向本国有关管理部门申报即可;而发展中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