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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1)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25 13:52:22
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其特点为:①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②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
悉听自便;④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8 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四个重要回合:①1955年在印尼的万隆召开了第一次亚非会议;②1960年以后新独立国家增多,加强了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发言权,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③1964年组成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展中国家在这个国际经济组织中拥有表决权上的优势;④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9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原则。其内容:A.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B.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C.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②公平互利原则。其内容:应该采取积极的各种措施,让经济上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非对等性的、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并通过给予这些貌似“不平等”的特惠待遇,来补偿历史上的过错和纠正现实中的弊病,以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达到真正的公平。③全球合作原则。该原则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共谋发展。④有约必守原则。又译为“约定必须遵守”或“约定必须信守”原则。其中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其关系为:尊重经济主权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尊重经济主权是经济主权是国际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基石与前提。公平互利是各国开展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和目的。只有在坚持经济主权和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全球合作。如果不做到有约必守,全球合作就无法顺利展开。

  10 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可从两方面来说明:①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有条约赋予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否则就可能构成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②就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以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11 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①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②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12 “77国集团”:为了实现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亚、非、拉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欧洲的南斯拉夫与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此后,属于这个集团的国家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等重大国际问题上都采取统一行动。目前,参加这个集团的发展中国家已达130多个,但习惯上仍沿用原有的名称。

  13 述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是南北合作:南北合作作为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它的形成是由南北关系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国际社会各类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东西关系、南北关系、南南关系、北北关系等,其中南北关系是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的主要矛盾。因为①其他几对矛盾与合作关系都是局部性的,南北之间的矛盾与合作关系则是全球性的,它牵动和决定着整个世界政治经济的全局和面貌;②南北矛盾的形成和发展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渊源,要化解这种由来已久的全球性矛盾,并使它转化为全面的合作,需要全世界各国长久的共同努力;③当代南北双方在经济上的厉害冲突是及其尖锐的,同时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依存、互相依赖、互相补益的关系也是最密切的。

  14 南南合作的基础: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经济合作。发展中国家都曾受过殖民主义的剥削,独立后又都面临着振兴民族经济,维护国家独立的共同任务。相同的历史遭遇,大体相同的国际地位,共同的现实利害,使它们在一系列重大的世界经济和政治问题上,有许多共同的语言。这是发展南南合作的牢固政治基础。全球发展中国家拥有辽阔的土地、众多的人口和广大的市场,这更是第三世界各国独立以来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乃是发展南南合作的良好的经济基础。

  15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四部分:①国际贸易惯例;②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③国际组织制订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④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16 发价:也称报价、发盘、开盘,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一项有效的发价须具备的条件:①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②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③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17 发价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况:①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消的;②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消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18 货物相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使用的概念,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规定相符。

  1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的补救办法:①要求卖方履行义务;②要求交付替代货物;③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④宣告合同无效;⑤要求降低价格。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要求的补救方法:①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②宣告合同无效。

  2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利益的原则;④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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