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承担。
与承诺生效有密切关系的是要约的有效期从何是开始计算的问题。为此,公约第20条对要约的有效期或承诺期限的起算办法作出了规定:
(1) 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从电报交发之时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
(2) 如果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明日
期起算;
(3) 要约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式规定的承诺期限,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起算;
(4) 在计算上述期限时,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如果承诺通知在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因遇要约人营业地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而未能送达要约人,则此项承诺期限得以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3附条件承诺的问题
公约第19条第1款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同时,公约第19条第2款又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所提出的条件以及承诺中所附加或更改的条件为准。可见,根据公约的规定,确定承诺中所附加或变更的条件是否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是个关键的问题。对此条约第19条第3款作了明确规定,凡在承诺中对下列事项有所添加或变更者,均视为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1)货物的价格;(2)付款;(3)货物的质量与数量;(4)交货的地点与时间;(5)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6)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4逾期承诺
逾期的承诺又称为迟到的承诺(LATE ACCEPTANCE),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公约认为逾期承诺无效,但有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按照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逾期的承诺仍可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将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公约第21条第2款还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递送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逾期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因逾期而失效。
5承诺的撤回
公约第22条规定,承诺可以被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与承诺同时送达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如果发现不妥,则在该承诺生效之前,可以将其撤回。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人就不能再撤回其承诺了。
二 卖方的义务
(一) 交付货物
卖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即卖方有交货义务。至于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般由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没有约定,则可以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
1 交货的时间
根据公约第33条规定,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1) 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应在该日期交货;
(2) 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期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短期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 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 交货的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根据公约第31条的规定;卖方可按以下方法来确定交货地点:
(1)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将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这时卖方即已履行交货义务。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就是卖方的交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