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并可以就延迟支付价款要求支付利息,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和合同利益,但不能采取相抵触的补救办法如宣告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公约第63条的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在宽限期内,买方不能采取任何其它补救方
法,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二) 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第64条规定,买方在下列情况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1 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2 买方违约后,买方规定了一段合理时限的宽限期,而买方在宽限期内仍不支付货款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支付货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3 如果买方已经支付货款,但是迟延履行义务,则卖方在买方履行义务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或者即使买方已经支付货款,但是对于买方除迟延履行义务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卖方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买方的这种违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或者在卖方规定的宽限期内,买方仍不履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卖方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三) 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根据公约第65条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具体规格如形状、大小、尺码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只规定买方有权在一定日期内提出具体规格要求或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提出具体的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收到卖方要求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出具体规格要求,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同时卖方应把他确定的具体规格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此期间内订出他所需要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不同的规格要求,卖方所确定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四) 请求损害赔偿
当买方违反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卖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且根据公约规定,卖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上述其他补救方法而受到影响。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
一、 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许可证交易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许可合同是进行许可证交易的法律形式。
(一)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
国际许可合同又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处于一国的许可方允许营业地处于另一国的被许可方,使用其拥有的技术,由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的协议。其中许可方又称为技术的供方,被许可方则称为技术的受方。
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的使用权,其中包括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权等。在实践中,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常常同时成为同一个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
(二)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特征
国际许可合同作为一种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它具有一般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所共有的特征,但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特征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是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的使用权,因此,当许可方将技术提供给被许可方使用后,仍拥有技术的所有权,仍有权自己使用该技术,并继续向其他第三者转让该技术的使用权,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因此,国际许可合同既有别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也有别于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2.国际许可合同是以技术的使用权和使用费为对等条件的合同。许可方出售的是技术的使用权,有人认为这种出售使用权的行为等于是向被许可方签发了一张允许其使用许可方拥有的特定技术的许可证,被许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