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公约第46条2款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可见,要求买方交付替代货物,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即只有当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相当严重,业已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才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如果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虽然与合同不符,但情况并不严重,尚未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就不能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而只能要求卖方采取其他相应的救济方法,如赔偿损失或对货物与合同不符之处进行修补等。这是因为,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会给卖方带来重大的损失,如交付替代货物的运费、处理原来所交付的不符合同的货物的费用等,因此,公约对这种救济方法加以限制。
同时,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买方必须向卖方发出交货不符的通知时提出此项要求,或在发出上述通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这种要求。
(三) 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根据公约第4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同样,修理的要求也必须是在发出交货不符的通知同时或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这种救济方法适用于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并不严重,尚未构成根本违约,只须卖方加以修理,即可使之符合合同的情形。但是,如果买方考虑了所有情况,如耽误时间较大、修理难以达到使用要求等,认为修理是不合理的,则可以不要求或不同意进行修理,而采取其他补救办法。
(四) 解除合同
根据公约第49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即解除合同):
1 卖方不履行其他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即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2 卖方发出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交货。
3 卖方已交付货物,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买方仍可宣告合同无效:
(1) 卖方是迟延交货的,则买方须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
(2) 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其他违约,买方须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约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或在买方规定的一段额外时间期满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或卖方超过补救期限未进行补救或买方拒绝接受买方采取补救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可以宣告合同无效,超过这一时间买方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五) 要求减价
根据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
1 条件
买方要求减价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二是卖方没有按公约第48条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卖方已作出补救或在卖方提出时买方拒绝接受这种补救,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2减价幅度
根据公约的规定,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六) 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其它补救方法而丧失。
五 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取货物;延迟收取货物。
根据公约第3章第3节的有关规定,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方法:
(一) 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公约第62条规定:“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