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25 14:02:23

务的实际违反。可见,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主要区别是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此外,实际违约可能发生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身上,而预期违约一般只发生在一方当事人身上。

  预期违约有两种形式:一是明示预期违约,即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
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二是默示预期违约,即由另一方当事人通过对预期违约的自身行为或种种客观事实的分析判断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公约第72条列举了用以判断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两种情况: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或信用严重下降;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已显然显示出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公约第71条规定了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即受预期违约影响的一方有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受预期违约影响一方在对预期违约手段救济措施时,应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1)必须及时向另一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对方当事人了解到其打算采取的措施,并允许对方向其提供履约保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已构成明示预期违约;(2)在预期违约一方提供履约保证的情况下,受预期违约影响的一方不得主张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而必须恢复履行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3)必须确实有预期违约的事实存在,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必须有一定的事实作为判断事实的基础,而不能仅凭主观臆断。

  实际违约可以分为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

  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情况。”可见公约对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具备的条件:(1)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即看违约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至于损害是否重大,则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2)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即在主观上要求违约对该后果的发生是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可以预见。能否预见不是仅凭违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而是根据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能否预见为标准。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构成根本性违约,除此之外的违约为非根本性违约。

  (二)违约的一般救济

  当一方违约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正当措施,以维护其合同权益与合法利益。这种措施在法律上称为救济方法(Remedies)。

  这里介绍的对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包括:

  1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免除双方的履约责任,根据公约的规定,只有在一方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行使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当一方当事人要行使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公约要求其履行一定的通知手续,即“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宣告合同无效后,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即告解除,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当事人对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请求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拒绝违约方以金钱为其他方式代替履行。各国法律一般认可请求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手段,但在实际运用中的态度并不一致,大陆法原则上规定实际履行为买卖合同的主要违约救济手段之一。如德国民法典规定,要求违约人实际履行是受害人的一项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院不得拒绝受害人的请求。而英美法不把实际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手段。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只有在货物是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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