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25 14:02:23

意引用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出售的价格。”“类似情况”是指货物品质规格交易条件、运输、支付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有所不同,则作相应的增减。

  3 支付货款的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中对付款的地点有明确规定,则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付款。如果买卖合同中对付款地点没
有作出具体规定,买方可以按公约第57条的规定,在下列地点支付货款:

  (1) 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该营业地是指卖方签订合同时的营业地。若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则以与合同或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付款地。若在合同订立后卖方营业地发生变动,则买方应在卖方新营业地付款,但因此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 如果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采用CIF、CFR和FOB等条件成交时通常是凭卖方提交装运单据支付货款。无论是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还是跟单托收的支付方式,都是以卖方提交装运单据作为买方付款的必要条件。所以,交单的地点就是付款的地点。

  4 交付货款的时间

  公约第58条规定了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与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 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买方付款的时间,则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合同和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而卖方也可把支付货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即买卖双方同时履行义务,买方在卖方交货时付款,卖方在买方付款时交货,这是合同未作规定时确定付款时间的基本原则。

  (2)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买方可以支付货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 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时,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议定买方检验货物在货物运抵买方之后或不以检验货物为付款条件(国际贸易中在、CFR、FOB价格条件下,一般也是买方已经付款、货物抵达买方后才有机会检验货物),则依照合同规定。但若合同无此规定,买方可在有机会检验货物后,才支付货款。

  (二) 收取货物

  根据公约第60条的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

  1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这主要是要求买方与卖方合作,作好接受货物的各项必要准备,以便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如果买方有义务安排货物运输的,则应及时派船接运货物,使卖方能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果是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则买方须在目的港作好各项接受货物的准备;如果进口货物须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买方应及时办理必要的手续等等。凡是买方理应采取的行动,买方均应履行,否则,如因此导致卖方无法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应承担责任。

  2 接受货物。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接受货物。如果买方不及时接受货物,可能会产生货物积压等问题,产生一些额外的费用,影响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买方应按合同和公约规定,及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货物。

  三 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违约的种类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上述义务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各种行为。

  根据公约规定,违约的主要类型有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等。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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