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技术的使用的技术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与独占许可合同的区别在于: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与地域内,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有权排除许可方之外的任何人使用被许可技术,但许可方实施该项技术的权利不在排除之列。
(3)普通许可合同
普通许可合同又称为非独占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与范围内,可以取得所许可的技术的使用权,但许可方保留自己在该区域的技术使用权,并且有权向其他第三方继续转让该技术,从而使其他第三方也拥有在该区域内的技术使用权。
一般来说,许可合同中没有特别指明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其他特殊的性质,就说明此合同属于普通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由于许可方保留了较多的权利,因此其使用费也比独占许可合同和排他许可合同要低。
(4)可转让许可合同
可转让许可合同又称为可分售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根据许可合同,除了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与范围内使用所许可的技术外,还允许被许可方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其取得的全部或部分的技术使用权。习惯上将第三方从被许可方处得到的技术使用权称为分许可或子许可;相应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许可合同便称为总许可或母许可。
(5)交叉许可合同
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为互换许可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当事人各方,均以其所拥有或持有的技术,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供对方使用。在这种合同中,双方均具有双重身份,一方既是某项技术的许可方,同时也是相关技术的被许可方。交叉许可既可以是独占性的,也可以是非独占性的。它一般在特定条件下采用,如在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共同研究开发等项目中通常会采用交叉许可合同。在其中体现的更多的是双方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例如,甲公司具有技术专利A,乙公司具有专利B,而要生产产品C的最佳方法是结合专利A和专利B.于是为了充分实施自己的技术,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交叉许可合同,达成协议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技术。
三、 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订立国际许可合同,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法律行为,因为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是确立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订立国际许可合同,与订立其他国际经济合同一样,也要遵循有关国家的合同立法,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充分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由于国际许可合同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所涉及的问题也各有特点,因此合同的内容必然存在着许多差异。但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国际许可合同,都会对一些国际许可合同共同性的问题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便构成了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的说,国际许可合同的条款包括商务性条款、技术性条款和法律性条款这三大类型。
(一) 商务性条款
商务性条款主要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签约时间与地点、序言、定义、合同价格、支付方式等几项内容。由于这几项内容偏重于商务方面的问题,与国际商务惯例有直接关系,因此称其为商务性条款。
1.合同名称与当事人条款。合同名称必须明确且确切反映合同的性质、特点与内容,并注明编号,便于归档和查阅。当事人条款须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全称、法定地址、法律地位以及经营业务范围。
2.签约时间与地点条款。该条款是决定有关合同生效与否、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与是否违约、争端解决的司法管辖权与法律适用、诉讼时效的重要条款,必须明确真实地写明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
3.鉴于条款(Whereas Clause)。一般在该条款中开宗明义地阐明交易双方订约的目的、愿望以及转让技术的合法性和是否具有实际生产经验等。鉴于条款在许可合同中十分重要,它的作用主要在于:
第一,要双方作出某些保证和背景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