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这一方面是为了借助该商标扩大自己产品的影响与销路,另一方面也是通过该商标的使用,对自己引进技术后生产的产品质量加以确认。因此我们说在技术贸易的活动中,专利技术的转让与许可以及专有技术的许可,常常伴随着商标的使用许可;反过来,在商标许可时,纯粹的商标许可也是极少的,因为这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商标许可,总是与技术的转让同时进行。这种既有商标的使用许可,又有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的许可合同,便是典型的混合许可合同,它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最为常见。
商标许可合同转让的是商标的使用权,因此,商标许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将自己取得的商标专有权的注册商标提供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按照约定的条件使用该商标,并向对方支付使用费的协议。
(4)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
随着计算机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国际转让在近几年异军突起,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重要内容。在计算机软件的国际转让中,计算机软件的委托开发与软件技术的使用许可是两条重要的途径,而其中尤以计算机软件技术的许可最为常见。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已被正式纳入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1991年6月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该条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五个方面的广泛权利,即:第一,发表权,他有权决定是否将软件公之于众;第二,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软件的开发者的身份以及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第三,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第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部分或全部的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权并由此获得报酬;第五,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所有权或转让使用许可权的权利。由此可见,许可他人使用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许可,实际上是软件的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拥有的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因此,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是指营业地或住所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允许另一方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另一方按照约定的方式与条件使用软件并向对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2. 按照技术的使用权限划分
(1)独占许可合同
独占许可合同是指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与范围内,被许可方对所许可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和其他第三方均无权在该约定区域内使用该技术。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受让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独占许可合同在授权内容上可以分为部分独占许可合同和完全独占许可合同。前者在许可证中规定受方不是在某国的全部地域,而只是在某部分地区享有技术的独占权,或者仅仅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产品享有独占权,而对销售有关产品则不享有独占权。
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有权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排除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有关技术的权利,因此这种许可合同与技术所有权转让合同有类似之处。
由于授权范围广,独占许可合同的使用费比其它类型的许可合同都要高。一般只有在被许可方从生产、竞争与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某个区域内独占有关技术,才会采用这种方式。而从许可方的角度来说,由于独占许可合同使其自身也无权使用该项技术,因此只有当其确认在某一区域内把自己的全部权利授予被许可方不会使自己陷入被动,许可方才会同意签署这种合同。
(2)排他许可合同
排他许可合同是一种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与范围内,被许可方对所许可的技术享有使用权,许可方也保留自己在该区域内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利,但排除了其他第三方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