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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5:09:42

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它的拘束。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然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编纂就是把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编纂有两个意义:一是把现
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订成法典,使分散的原则和规则法典化;二是按照法典形式把所有的原则和规则进行法律上的整理,订成新法律,并促进其发展/.

  编纂有两种形式:一是把所有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纳入一部完整的法典之中,这是全面的编纂,这个任务因过于繁重,迄今尚未实现;二是把各个部门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进行系统化的编纂,成为部门法的专门法典。

  国际法委员会的任务:1、就国际法尚未规定的一些问题或各国实践尚未充分发展成为法律的一些问题草拟公约草案,以促进国际法的进步发展。2、编纂现有国际法,使国际法更加精确的条纹化和系统化。

  委员会编纂国际法的程序是: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选题或由大会提出选题,由委员会草拟公约草案,然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公约草案一般由大会召开外交会议讨论通过,开放给各国签字和批准。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英法德美日

  对待条约,大部分国家如我国日本、奥地利认为凡是本国签订的签定的条约,即使与本国国内法有抵触,也适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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