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5、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分侵害任何国家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的目的,或与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它包括:
1、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选择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决;
2、争端各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商定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
3、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之任何行动。
4、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要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
不干涉内政原则: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内政:必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件,均属于内政,它包括一个国家国内生活的一切方面。
帝国主义干涉他国的内政的形式: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派遣间谍。
国际合作原则: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
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人民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3、各国应依照主要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4、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
现代国际合作的特点:
1、合作的形式各式各样;
2、合作的层次愈来愈多;
3、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
民族自决原则: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