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构成国际法基础:
A、国际法基本原则上国家在国际
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的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具有制约作用,同时也是判断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法律标准。
C、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强行法,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本为国内法的概念意即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并以此与任意法相区别。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拽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
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踏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
4、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
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7、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要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中印缅共同倡导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首先:和平共处一项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具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而且与〈联合国宪章〉精神高度一致,成了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每一项原则,多数早已存在,但是将它们作为一个彼此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整体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为总目的,以其他四项原则作为措施保证,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内容,成了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原则
再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的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运用原有原则时,科学地突出了国际关系中“相互”的这一关系,强调了“互”字,使这些原则具有了新特色,这对防止版面的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更进一步地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国家主权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法国博丹的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
荷兰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学说
法国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首先是由国际社会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
其次既然国家间关系应该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那么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就必须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根据这项原则,建立国际法律秩序。
第三,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来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其他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的一员。
它包括: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4、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