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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0 11:08:39
地域为划分标准。

  49.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这是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它不同于法的渊源的

分类和一般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部门法的分类或法系的分类。

  50.法的量变与质变:

  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质变可以理解为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质的变化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法的量变可以有多种形式。将法的社会性质的变化理解为法的质变是科学的,但也应承认,同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之间,也存在某种性质上的差别。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规范作用的首先体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⑴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

  [个别指引] 即个别调整,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规范性指引] 即规范性调整,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法是一种概括性的社会规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质自然属于规范性指引。

  ⑵ 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分别代表两种指引形式:

  [确定的指引]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和不应该这样行为,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予以制裁等)。

  [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如果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和奖励等)。

  ⑶ 规范性指引的优点和局限:

  规范性指引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过一种符合理性的、较稳定的、个人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较抽象,对个别情况不一定合适,还需要辅之以个别指引和其他补救办法。

  32.[法的评价作用]:

  是指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法律效力的作用。评价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优点和局限: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它是客观的,而不会感情用事;它是由较多的人认真研究所制定的;它比政策、道德等其他评价准则更为明确和具体。但它的局限性主要是一般只能作为判断是否合法和有无法律效力的准则,很多行为并不由法律调整,或仅靠法律来评价是不够的。

  33.[法的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34.[法的预测作用]:

  又称法的可预测性,即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35.[法的强制作用]:

  是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法的强制作用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36.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两种社会作用及相互间的联系和区别:

  ⑴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体现在:

  ①阶级统治的含义极为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思想等各个领域。

  ②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最重要的作用是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③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⑵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体现在:

  ①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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