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承担责任。
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
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
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
(五)1、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六)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七)1、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2、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与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3、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4、免责从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①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②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③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行为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八)1、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指责任主体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
第一类,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题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
第二类,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
①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
②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期限履行法定职责,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2、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3、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