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事项和专题工作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②审查文件,这是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
③质询,指针对宪法、法律、法规和政令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提出询问,并作出相应决议。
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是指接受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机关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
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指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以及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检查监督。
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
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指督促“一府两院”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对其工作依法提出的各种建议、批评和意见。
⑨审议撤消职务案。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①加强机构建设,增设、充实高能、高效、专司法律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②完善法律,明确职权。
③完善监督程序,规定监督主体以各种方式进行监督的顺序、手续和具体方法。
④明确人民代表的任职资格及履行监督的法律职责,提高人民代表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和自觉性,保证监督实效。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四类,即: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在我国,它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两种。行政监察,是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督。审计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遵守情况,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
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与上述前三类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同,行政监管的客体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种监督同时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三类: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具体内容请看课本534页,不是重点,估计不会考)
(五)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的一种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统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政令畅通,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2、中国公产党的监督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说明。首先,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各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