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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0 11:08:14

利、法律监督的规则。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3、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4、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被谁监督。

  5、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
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6、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查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

  7、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是指规定所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及监督客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则。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从事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

  (三)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监督的方法或体制所做的划分。

  1、国家性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这是根据监督主体和监督权的性质不同所作的划分。 国家性监督主体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非国家性监督也称社会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各种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2、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这是根据系统论的理论,按照监督的主体和客体是否同属于一个组织系统而作的分类。

  3、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这是以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时间为标准来划分的。

  4、法律监督的意义答:在我国,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②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③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四)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第三类,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是广泛而带有根本性的。习惯上,人们将这种监督概括为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法律上的监督,是指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指对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

  如果以监督客体为基础标准,以监督内容的性质为辅助标准,可以大体上将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分为五种:

  ①立法监督,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对立法行为和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②行政监督,是指对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包括对各种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制定行政法规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③司法监督,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④人事监督,即对有关国家公职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这种监督的重点是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⑤宪法监督,是指监督各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和宪性,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的合宪性,并解决宪法规定的国家家馆权限的争执。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这是指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这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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