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②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③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了统一解释。
④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⑤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5、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它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6、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第二种,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7、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是:
①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
②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③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否则无效;
④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六)1、法律推理与一般推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
①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②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③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2、法律推理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①形式推理,即不是对思维实质内容而仅对思维形式的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形式推理不当,会出现谬误。
②实质推理是一种高层次的推理,即它并不是指推理形式是否正确,而是关系到这种推理的实质内容如何确定的问题。一般地说,在疑难案件的情况下,就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关于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请参见课本507页)
第十八章 法律实施的监督
(一)1、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中国古代的法律监督在实质上是人治原则下的法律监督,是在专制集权基础之上的法律监督。
(二)1、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具体就是:
第一,法律监督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
第二,法律监督的指导原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法律监督的核心是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权力;要通过法律规定、规范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与制约关系,不允许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存在。
2、法律监督的构成是指实现法律监督所必须具备的因素。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