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0 11:07:40

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在本行政区内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
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上述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凡是具有规范性内容者,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上述我国立法体制,一般认为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饿统一的一元化的基础上,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大的层次,在每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3、所谓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止和废除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和步骤。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则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程序。

  4、我国现行立法程序我国现行立法程序,这里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三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

  ①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②法律草案的审议

  ③法律草案的通过

  ④公布法律第三个阶段,法律的完备阶段。其中包括法的修改、废除,法的解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四)1、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这里主要是指立法表达技术,它包括:

  ①规定性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括的语言表达、文体的选择技术等;

  ②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分类技术;

  ③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和系统化技术。

  2、立法技术的内容立法技术有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调查技术、立法规划技术、立法决策技术、立法协调技术、立法表达技术以及立法监督技术等。这里仅句立法表达技术要求的重要内容予以叙述。

  第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也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首先,法的名称的表达要规范和统一也就是说,不同的制定法律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因为其法律效力层次不同必须有不同的名称来表达。

  ②法的内容要完整,法的要素应该齐全、完备。

  ③法的体例安排要规范和统一。

  第二,法律规范的表达。法律规范的表达要做到完整、概括和明确。

  第三,立法语言的运用。立法语言的运用要做到准确、严谨和简明。

  ①所谓准确,就是说要用明确肯定的语言表达明晰的概念。

  ②所谓严谨,是指用逻辑严密的语言表达法律规范的内容。

  ③所谓简明,是指用尽可能简练明白的语言表达法律的内容。

  第十二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一)1、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有如下不同的含义:

  第一,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历史上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是指法的理论渊源,就是那些促进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

  第三,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就是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权威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四,是指文件渊源,就是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权威性解释的文件或者公文。

  第五,是指文献渊源,就是指那些没有权威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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