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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0 11:07:40

段:

  第一个阶段,从1949年10月到1954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个阶段,从1954年10月到1957年底。

  第三个阶段,从1958年初到1966年5月。

  第四个阶段,从1966年6月到1976年10月,自“文化大革命”开始到粉碎“四人帮”为止。

  第五个阶
段,1976年10月,特别是从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起到现在。

  (二)1、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立法活动整个过程中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它关系到立法活动的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问题,它既是立法活动经验的理论概括和思维抽象,又是立法活动的思想指导和最高准则。

  2、在社会主义国家,维护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应该是其共同的立法指导思想。

  3、具体到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应该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4、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①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②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③总结国内实践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④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⑤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

  ⑥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⑦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三)1、所谓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2、世界各国立法体制,按照一定的标准可以进行如下的划分:

  第一,按照立法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是否实行民主原则,可以分为民主立法体制和专门立法体制。

  第二,按照立法权行使是否为同一类别机关,可以分为单一制的立法体制和联邦制的立法体制。

  第三,按照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划分,可以分为一级立法体制和两级立法体制。

  第四,按照立法机关是否受其他机关制约,可以分为独立的立法体制和制衡的立法体制。

  3、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根据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可以作如下分类:

  ①中央一级

  第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②地方一级

  第一,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设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法定条件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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