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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0 11:07:40

们认为,当前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要继续改革司法制度,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司法权,使司法机关具有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能力,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破除封建割据、诸侯专权、封建行会制度和思想的影响。

  其次,要充实执法资源,健全执法机构,增
添法律设施,改进执法装备。

  再次,抓好对现有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最后,应当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

  4、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教兴国战略需要:

  ①健全和完备适应科技进步需求的法律制度

  ②做好法律实施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

  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意识和法治意识

  ④加强对科技法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专门的科技法人才

  第三篇 法的制定

  第十一章 法的制定

  (一)1、所谓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此处所讲立法一般指广义的立法。

  立法活动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它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其次,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第三,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第四,它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第五,立法是产生或者变更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就是说,立法是导致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者变更的结果的活动,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和要求。不产生国家意志或者不改变法的内容,就不能称之为立法活动。

  3、立法的形式和分类

  第一,按照立法的主体即立法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

  ①根据政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君主立法或者专制立法和议会立法或者民主立法。

  ②根据立法机关的组成不同,可以分为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

  ③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④根据立法机关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第二,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

  创制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上存在的某些习惯承认和许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修改,又叫修正、修订,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

  废止,又叫废除,是指国家机关终止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的活动。废止的形式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此外,还可以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分为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和立宪活动;根据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不同,分为实体法立法和程序法立法;根据所立之法的效力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法立法和特殊法立法等。

  4、立法的意义立法具有很重要的功能,是国家职能和作用的必要手段和具体体现形式。首先,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第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三,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第四,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最后,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5、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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