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法理学对法的历史发展,一般都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唯物论——-社会发展史的理论,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折中以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统称为法的历史类型。
(四)法的借鉴于吸收之所以成为法的
历史发展的一个共同规律,主要理论根据可以参见我国现有法理学教材在这一问题上一般提出的一些论证:
1、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
4、法的历史发展事实的证明。
(五)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㈥、法的发展过程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在创制本国法律时,主要依据本国国情与经验,同时也要借鉴与吸收外国或其他地区法律中对本国有用的因素。这种借鉴与吸收是我国近20年来立法所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五章 资本主义法
(一)1、商法商法是封建后期出现的,是带有资本主义法律的第一个例证。商法通常指专门适用于商人或商事活动的法律(开始时又称商人法)。在西欧,这种法律最初来自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等沿海城市和其他城市的商业习惯和罗马法的有关规定。较早出现的商法是港口城市的海商法。后来商法的范围日益扩大,包括票据法、保险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等。这些商法反映了海上贸易和其他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的需要,是体现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法律。
2、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资本原始积累,是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前通过暴力迫使小生产者同生产资料分离并积累货币资本的历史过程。
(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目前,资本主义法主要是指那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即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法律。就阶级本质而论,二战后新独立的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也属于资本主义法的历史类型。
与以往私有制社会法律相比,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三)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资产阶级的财产权是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
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是天赋的自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里讲的“神圣不可侵犯”,首先是指国家应保障私有财产不受无产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侵犯,而且也指国家不应直接干预资产阶级的自由经营。因此,国家的对内职能主要是立法、维护治安和司法。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主要是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安全,为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合同、债务关系)提供公认的准则,以及对财产和其他多种法律关系中的纠纷进行裁决,等等。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国家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社会作用也大大扩展。除了上面所讲的那些传统作用外,它还起着许多新的作用。主要有:
1、以法律手段支持和调节作为市场主体私人企业的活动,直接、间接地影响私人资本主义的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全过程(如反托拉斯法、信贷法、税法等)。
2、以法律手段调节各经济部门之间、社会集团之间(如劳资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如劳资关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法律规定国家直接经营企业、事业,实行企业“国有化”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特别在英、法等国颇为盛行(有关国营、公营企业、事业的法律、法规)。但自70年代以来,“国有化”政策已日益衰落,国营、公营企业已逐步恢复为私人企业。
4、以法律手段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如能源法、环境法等)。
5、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福利和服务事业(如关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