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2、委托性规则,即这种规则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委托(授权)其他机关加以规定;3、准用性规则,即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五)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三者。但法的主体是规则。
法律
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种通用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六)从人们对法的认识过程来看,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即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指的是对法的第一层次本质,即阶级意志的内容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
本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法律和法学,作为一种文化知识,对本国法律也具有重大影响,它们也应被纳入法的第三层次的本质之列。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在于它的阶级本质,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当代中国的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社会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市场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而且是一个很常的历史阶段。
(七)夏商和西周统治者宣扬“代天行罚”的神权法思想,将刑罚说成“天”的意志。
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从“礼”和“仁”的思想出发,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墨家的代表墨子从“兼相爱,交相利”的核心思想出发,主张“以天为法”。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接近自然法的思想。
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罕见的一种接近“自然法”的思想。但老子讲的自然法,不同于西方历史上盛行的自然法学说。
管子讲,“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强调法的作用和法的规范性。商鞅认为,“故法者,国之权衡也。”韩非则讲,“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我国历史上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是以君主名义制定的,即所谓“钦定”,而君主的权力却又被解释为“授命于天”。这种以“天”为中心的观念是一种哲理化的神学,与一般宗教神学有所不同,但仍是一种神学。
南宋哲学家朱熹认为,“法者,天下之理”。这也是中国历史上较突出的一种法律哲学。在形式上与希腊斯多葛派所讲的理性相类似。
中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提倡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应实行法治等观点:“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八)外国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有哪些?
答:1、神学论 2、正义论 3、理性论 4、民族精神论 5、权力论和规范论 6、社会论
(九)法的本质一般地说可分为三个层次:1、国家意志,即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消灭了剥削阶级,已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后时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2、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是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3、第三层次是非经济因素对法的影响。
第二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一)正义,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与正义不同,利益概念比较简单。通俗的讲法,利益就是好处,或者说就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
利益有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