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
(九)学习法理学有那些意义?
答:学习法理学对任何一个
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体上有三方面的意义。
①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
③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 ,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法的概念
(一)在我国历史上,“法”、“律”二字 虽可解为同义,但也有所区别。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大,往往指整个制度(如“变法”一语中所讲的法);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
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动态的法则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
法的内容即指社会经济条件,法的形式即指法的本身。
有时法的内容即指法的本质或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法的形式泛指大的内容的表现形态,即法的内容的各种结构或组织,包括各种法的划分、法的效力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其他各种法的分类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制度、法律关系,等等。
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是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前者主要指法的效力渊源,如因法律效力不同而有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判例等不同形式之分;后者主要指从不同标准出发,对法作不同分类,如国内法和国际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
(二)法有哪些特征?
答:法的特征有一下四个方面:
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社会规范包括政治规范(如政党章程、政治生活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或一般社会组织规章等。
除社会规范外,还有各种规范,如技术规范、语言规范(语法)、运动规范(比赛规则)等。
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这三种行为规范也就意味有三种相应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成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行令禁止”。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折中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消以至制裁。
(四)法律规则有那些分类?
答:法律规则 按其本身性质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中外法理学中,在法律规则的分类上有不同的分类法。这里暂且提出以下四种分类。
第一、前面所讲的,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则,或者分为授权性与义务性(行令禁止)两种,这里讲的授权包括授予权利或授予权力。
第二、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这两种规则的区别标准是特定行为以前是否有调整规则。
第三、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划分强行性和任意性是从所保护权益(公益或私益)、法律效力的强弱等角度出发的,授权性和义务性的划分主要是从不同行为模式的角度出发的。
第四、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这是从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来划分的。1、确定性规则,即